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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

[新闻分类:苗学研究] [上传时间:2012-04-07 14:06:35] [作者:转载] [上传者:admin] [浏览次数:82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邻近苗族地区的汉、壮、彝等民族的土地制度已是封建地主所有制,苗族只好向他族地主租佃,或是居于深山老林。
   
向他族地主租佃的那部分苗族,由于所种土地贫瘠,耕作方法原始,生产工具简陋,每年所收粮食较少,除了缴给地主预定的租子之外,平时还要交“礼租”、“马盘租”、“木耳香菌租”、“跑夫车马租”等;此外还须向国民党政府缴烟款、兵款、屠宰税等各种苛捐杂税。
   
居于深山老林的那部分苗族,生产水平低下,其山地、麻地、园地等,一般都采用刀砍火烧,刨窝点种,不施肥、不除草,亩产不过百斤。因单靠农业生产不能维持生活,只好以采集和狩猎作为经常性副业。
   
苗族过去普遍存在着“乡老”制,各村寨内部,不论人口多寡,都立“乡老”。“乡老”通常由年高德重的男子担任,每年通过“粽会”或“吃粽”推举产生。凡寨内部有偷盗、纠纷、诉讼等,都由“乡老”按习惯规定进行处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苗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生活逐步安定,彻底改变了“刀耕火种”局面,物质生活不断提高。

    族源及分布
    史学家认为,《尚书·吕型》中“黄帝之时”,以蚩尤为首的苗民部落以及《史记·五帝本纪》中的“三苗”,就是当今苗族的先民;又说:苗族出自传说中的“盘瓠”系统的部落,他们的大酋长就是传说中曾北上与黄帝进行战争的蚩尤。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到了秦朝时期,他们只剩下一部分居住在今湘西黔东一带,自认为他们的祖称是“盘瓠”,所以汉文的记录中便把他们称为“盘瓠种”,也就是后来苗、瑶族的祖先部落。
   
苗族自唐朝初年前后,从湘、黔、川、鄂连接地带进入云南,先定居自南诏东南边境与安南都护府连接的地方,与“僚族等相杂处,自成聚落”。随即成为南诏境内的兄弟民族之一,即今天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境内苗族和瑶族的先民。
   
南诏统治时期,苗族已经居住自今文山州境内。
   
苗族自称“蒙”,各支系名称根据妇女服饰而得。具体又白苗、花苗、青苗、汉苗四个支系。
   
白苗。(苗语称“蒙豆”),主要分布于干河、者腊、蚌峨、八嘎等地区。
   
花苗。(苗语称“蒙周”),主要分布于平远、稼依、阿舍、维摩等地区。
   
青苗。(苗语称“蒙斯”)。
   
汉苗。(苗语称“蒙刷”),散居全境。

    语言文字

    一   
   
境内苗族语言,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川黔滇次方言。其内部各支系的语言和语法结构基本相通,只是个别字音有异。由于长期和汉、壮、彝、瑶等兄弟民族密切交往,所以大都兼通汉语和其他几种民族语。
   
   
   
历史上苗族曾有过文字,由于经常不断地迁徙,至清代中叶遗失;过去的苗文多起于象形,设各种符号表示;字体过于简单,只能用于描写物行,不易用于记事达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苗文普及工作愈来愈得到社会重视,收效大。新苗文(川黔滇方言)以贵州省毕节县先进乡的苗语为标准音,汉语借词,按当地苗语模仿地方话的读音拼写标调。

    婚姻  家庭

       
   
苗族婚姻,有父母包办和自由恋爱两种形式。
   
父母包办婚姻,通常女大男小,一般在姑娘仅有几岁时,男方父母送与幼女一套衣裙,以此议定终身;待姑娘大结婚时,男方付与一定的礼银给姑娘作身价;姑娘家以1头牛或一头猪作为妆奁,以供给姑娘到夫家饲养。此种情况,双方多有亲戚关系。
   
自由婚姻,形式多样,各地情况不一,但无论何种形式,男女青年都以对歌选择配偶。父母往往给儿女们方便机会,让他们到花山场或其他社交场去找对象。即便自由恋爱的婚姻,都必须要有一个媒人与男女双方作形式上的撮合,并议定女方身价,之后宴请姑舅表亲,即算订婚;再经送礼银,行酒宴,婚礼告成。姑娘出嫁,穿五彩缤纷的衣裙,戴银耳环、银项圈、银镯等。男家前往接亲,多选伙子,少选姑娘,人员要成单数;接亲回家,人员要成双数,意为双双成亲,双双有喜。姑娘出嫁上路必须哭,不哭不算喜,哥弟姐妹,要欢喜地送新娘出门(象征性地送几丈远即可)。婚后三五天,最多一个月“回门”,时间约三四天。一对新人回家,凡属同胞姐妹兄弟,无论成家立业与否,都要聚拢吃团圆饭,恭贺新婚夫妻。“回门”结束返男家,女家选一对小鸡,两斤酒,一把镰刀或锄头,给姑娘带往夫家。意思是,一对青年独立成家了,就像一对小鸡可以独立生活一样;两斤酒,带回家让丈夫喝,愿他更加勤劳和勇敢;镰刀和锄头,表示姑娘今后将与丈夫一起,双双劳动,白头偕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些地区流行抢婚。抢婚可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双方愿意的基础上抢婚;一是当男方看中某一姑娘即进行抢婚。按风俗,被抢的姑娘便暂时不能回家。次日,男方要派媒人到女方家说亲,待姑娘及其父母同意后,即可举行婚礼。
   
苗族中,偶有离婚者,手续极其简便。过去离婚双方再村寨周围喝“发誓酒”,以示从此永不往来,或请一“乡老”作证即可。寡妇改嫁,可以带自己的衣物,却不能带走原夫的财产;若有小孩,可将其带走,养大后再送还原夫家,也可永远带走,但不能改姓。有招赘上门的习俗,一般情况是由于女家缺乏劳动力或无男嗣而招赘。
   
   
   
   
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一般不提倡分家。有的大家庭聚有二三十人,由老人主事。大家生产的粮食集中管理,分开煮饭吃,并由人专门负责对外买卖东西。管理、分配事务,一般由妇女中一人负责。其他小家庭亦一样。家中一般由男子作家长,父死不由母亲管家而由长子管家。
   
亲属中关系,一般以同宗的哥弟及姑舅表最亲,家庭中兄弟感情最为密切,往往不愿离居。
   
财产在兄弟之间平分。上门赘婿,也有享受平分财产的权利。若兄弟间分家,父母往往随照顾自己最好的儿子居住,并带去属于他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若有小儿子尚未结婚,还得抽出一部分财产,作为小儿子婚娶费用。
   
夫妻关系,一般都很融洽,有的亲密倒形影不离,倒到老如初。一般尽量让妻子穿戴漂亮;走亲串戚,赶集赴会,生产劳动等,通常双双而行。

      宿食与服饰
   
民居  苗族多居山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苗族建屋多利用6交叉搭棚,上盖茅草,以树枝或竹片编墙并涂以泥土或不封楼台,冬天难御严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为土木结构的瓦房。一般房正间设神位,两边分别为厨房或卧房,有的人畜同居正屋,有的将牲畜分至耳房或偏厦,屋内光线充足,但不注重摆设。
   
饮食  饮食以玉米为主食,谷子、土豆、荞子次之。煮食喜用大铁锅或铜锅,食器以瓦制、木制、竹制为多。喜吃酸辣麻味。
   
爱食狗肉,款待宾客以狗肉为上品。若杀狗待远宾必留一腿,待宾归去,用作馈赠, 以示专为客人杀狗之意。
   
宰牛,多择广场,栽木桩,紧系牛鼻于桩上,使牛头不能左右移动,一人操持大斧猛击牛脑,牛晕倒,以尖刀5;杀狗用木棒连击其脑,狗死,以火烧毛,待皮焦黄则刮剖洗净。
   
服饰  男子一般着对襟衣或斜襟齐膝长衣,下着宽边大裤,腰束丝带,以青黑帕缠头。随着时代发展,苗族男子的服饰日趋汉化;女子服饰则一直沿袭传流古风,多姿多彩。“白苗”妇女衣装用白色衬底,以青色镶领口、袖口,颈套大银项圈;“花苗”戴花披肩,领襟、袖口、腰带等处,均绣红、黄两色花纹,耳坠大银耳环;“青苗”妇女之衣服用青色衬底,头帕亦用青色;“汉苗”女子的衣裤有棉布,有钮扣。此外,各支系女子多胸前悬银牌、银链,手戴园镯、戒指等。
   
苗族中比较普遍的手工业是纺织。往往一家一户,都有自己的麻塘地,自编自织,或作衣服或作被子,都有妇女承担,完全自给自足。苗族妇女非常勤劳,赶集上路也要携带麻丝纺织。刺绣是它们的一大特长,并善于用腊描底,蓝靛染色,制成带有花纹几何图案的百褶裙。
   
苗族妇女,通常从五岁始习刺绣,做花衣。花衣用精制的细麻布或大白布做成,衣短贴身,襟窄袖短,袖布面上镶绣花,衣服边缘镶衣面花。绣花认真细致,所绣之物平整光华,线条清晰,白衣花面,红绿相间,色彩绚丽。制作百褶裙工序更多,图案更多,工程更大用心更细,制作更精。

    习俗 

    一  传统节日
   
踩花山是苗族的盛大节日。通常由无子嗣而祈求子嗣的几户人家联合主办。举办之前,栽一株高约三丈的五彩花杆于选定的平缓地点,并陈设好酒于花山场内。届时,远近各村寨男女衣饰一新,前往参加。
   
自初一日起,花山场来者日众。山场开,苗女簇立场外,故作羞涩不前,男子以油脂涂长绳,两人拉两端,故作欲污女衣之状,将诸苗女围入场内。之后,或三或五相聚而立,任凭男子选择,中意时男子撑一伞覆罩,以示将此群女(或此女)已为其占有,独于歌唱,他人不得参加。……如此,尽兴唱歌。终日歌声袅袅,笙箫悠扬,一连三日。其间,除男女对歌选择情侣外,还有跳芦笙、斗牛、赛马、摔跤等活动。

       
   
苗族节日期间和平时都有很多禁忌:忌讳污辱性称呼;除夕之夜要洗脚,却不能倒洗脚水,认为倒洗脚水会有洪水泛滥;大年初一吃饭不能泡汤,妇女不能串门,认为串门会踩着别人的门神;新媳妇吃饭不能与老公公同桌,而只能与婆婆和丈夫同桌;家有产妇,门上须悬挂草帽一顶,暗示外人不得入内,如有不慎而入门者,出门时要洗脚,喝一碗冷水,否则认为会将产妇的奶水“踩干”;家人有事,门口插有青树枝,表示外人不得进入;遇有婚丧、祭祀等活动,非经主人同意,外人不得随便闯入;路遇新婚夫妇行走,不得从二者之间穿过;娶亲过程中,最忌天公打雷,认为打雷不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苗族人死,先由该民族的祭司或坛师(境内苗语叫“端木”)给死者“指路”。其意是,苗族先民来自北方,人死必须回到自己的祖籍去,因路途遥远,须“指路”才能回去。指路时,祭司要说些离别子孙、舍乡离境的哀伤话,令人潸然泪下。接着是芦笙“开路”,知音者无不被其音调触动。“开路”结束“上马”,即将死者抬放竹篾编的担架上,孝子亲友大哭,芦笙、大鼓有节奏地吹打。
   
停尸悼念期间,须白昼三次、夜晚三次地在停放死者的房子周围“巡逻”。巡逻时由吹芦笙者带头,其他人手持长矛、火枪、砍刀等,并吹响牛角吆喝。
   
苗族多行土葬,少用棺材,很少垒坟。认为人死时因为灵魂脱离人体的缘故,要请巫师超度亡魂。有的苗族,葬后12天还须举行“烧灵”意为接死者“魂”回家祭奠。“魂”接进堂屋,妇女要放声大哭……仪式结束,烧纸化钱,让“魂”归去。如此礼仪,耗费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丧葬古风逐变,新凤渐渐普及。

      道德与乡规
   
苗族无子可以招婿,手续较娶媳礼节简单。只要男女双方认为满意,又男方找证人与女方父母商谈,表示愿意承担养老送终责任,然后带去酒肉之类礼物,即可成为夫妇,办酒席由招婿人家负责,意为“哪家得人哪家办”。
   
女婿须负责对岳父母养老送终,同时对岳父母的财产,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若岳父母归世,其财产继承权不属于女婿,而属于岳父母的亲房宗族。
   
丧偶的遗孀若不改嫁,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遗孀若无儿子需要招赘的其女婿无权继承她的参禅;若她归世,财产由家族宗亲收回。多数无子的寡妇,家族不让招赘,父母双亡的女儿,更不能招赘上门。理由是,担心以后在财产上大脑纠纷。
   
女丧偶再婚到男家,以抚养男家的子女为主;男的丧偶再婚到女家,则夫妻俩共同抚养前夫的子女。
   
夫妻若无子嗣,可抱养别人的子女。习惯做法是:养父母有责任为养子成家,养子有责任对养父母尽孝送终。养父母留下的财产,一般由家庭承担代管,待孤儿长大成人归还;孤女长大则负担陪嫁,婚礼宴客所收礼金全归陪嫁者享受。
   
苗族中,有“老子欠儿子一个老婆,儿子欠老子一副寿板”之说。意思是父亲要为儿子成亲安家,儿子要对父亲养老送终。父母丧亡,兄弟们无论相聚多远,须集聚审视哀悼之后,方能下葬,少一人不可;若父母去世,已出嫁的女儿不来吊唁,即遭舆论谴责,不过,不强求其承担丧葬费用,一切凭经济情况酌定。
   
对无依靠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辈有责任承担赡养的全部责任;对无后的姑妈、姨妈、舅舅、舅母等,侄辈亦有赡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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