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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新闻分类:政策法规] [上传时间:2011-02-25 10:56:48] [作者:云南民族网] [上传者:admin] [浏览次数:12997]
 

云政发〔2010〕13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云南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繁荣发展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是各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宝贵资源和精神财富。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境民族最多的边疆省份,是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缩影。云南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繁荣发展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的需要,对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边疆安宁、国家文化安全,凝聚各族人民的力量和智慧,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流不断加强;各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蓬勃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在充分肯定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亟待建立,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不够健全,文化人才匮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传统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严重,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文化进行渗透的问题依然突出。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文化安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二、繁荣发展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提高少数民族文化软实力,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推动云南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作更多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层群众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实施一批少数民族文化重点项目工程,建立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物、古籍资源数据库,提升改造云南民族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扶持建设一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和传承点,实施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更大步伐,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在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两馆一站一室”等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以及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文化遗产保护、兴边富民文化建设、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工程时,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建成一批标志性民族文化设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实用、便捷、高效的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是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积极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出版和数字化传输为主要特征的新兴出版业,加快出版方式转变,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少数民族题材汉文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图书及《今日民族》等出版物。建立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基地,确保云南所有少数民族文种每年都有3种至5种图书出版物。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创办少数民族文字报刊,扩大少数民族文字出版总量,不断促进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加大西新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力度,扩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户户通。争取多方支持,增设少数民族语广播电视卫星频道,提高少数民族语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设立云南少数民族广播电视译制中心和8个边境州(市)分中心。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译制工作,确保云南25个世居少数民族每年都有2部至3部优秀影视译制作品。在继续办好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现有少数民族语节目的同时,逐步增加其他民族语节目,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节目自办率。不断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电影放映条件,确保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1场电影。推出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十)加强民族博物馆建设。重点扶持和打造云南民族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品牌,并比照同级博物馆享受免费开放补助政策,使之成为我省收藏、保护、研究、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场所和基地。逐步建设我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博物馆,努力形成以省级民族博物馆为龙头、民族自治地方博物馆为骨干、25个世居少数民族博物馆为基础的少数民族博物馆体系。加大濒危少数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力度,注重征集跨境民族和东南亚地区有代表性的民族文物,改善各级各类民族博物馆的文物收藏保存条件,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扩大对外交流的渠道和范围。
    (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扶持力度。实施少数民族文化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打造一批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文化艺术品牌。大力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创作独具特色的歌舞精品剧(节)目,促进白剧、彝剧、傣剧、壮剧、藏戏等民族剧种挖掘潜力,壮大实力。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要求,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文艺院团的改革和发展。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藏区县国有少数民族文艺院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
    (十二)大力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惠民活动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惠民活动蓬勃发展。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积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各州(市)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具有浓郁民族特色、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传统文化艺术活动。定期举办省、州(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省级锦标赛,积极组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对获奖运动员和项目,按照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等重大比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挖掘推广和人才培养,建立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推动少数民族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
    (十三)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物、古籍、濒危文化遗产抢救保护4项工程。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普查和规划,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重要遗址、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技艺的抢救保护和研究开发。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文物、古籍鉴定办法,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数据库,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快濒危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依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一批传承基地。
    (十四)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前提下,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不断开辟教育传承和推动社会传承等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十五)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我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力争到2015年,使我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都具有代表性的影视、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美术、工艺、建筑、风情、服饰、饮食等精品项目,培养一批创新型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奖,定期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壮大民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的联动发展,努力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发展乡村民族文化旅游业,扶持一批民族特色鲜明、市场效益好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
    (十七)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着力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切实增加少数民族文化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促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我省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法制建设,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要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形成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
    (十九)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产业分类管理,对少数民族文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有关政策。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从2010年起,在民族工作部门设立省级25个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民族文物、古籍的收集整理,濒危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口传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扶持力度。
    (二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健全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体制机制,并适当提高传承人的补助标准。对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资格认证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少数民族文化,推动有关学科建设,培养专门人才。建立少数民族双语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民族文化教学、编译、科研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人才需求。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关心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部门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重视和加强理论研究,为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
    (二十三)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新局面。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督查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定期进行督查,民族、文化部门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报告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
    各州(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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