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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闻分类:政策法规] [上传时间:2008-11-10 08:53:21] [作者:不祥] [上传者:admin] [浏览次数:7856]
 
各县人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推进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州财政的农业投入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发展三七、烤烟、辣椒等产业,加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打造知名品牌。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完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加强中低产田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乡、村级农技推广和服务的公益设施和队伍建设。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发展三七特色产业,推行三七无公害、标准化、基地化种植。在每年年度预算支出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三七基础研究。加强三七产业园区建设,加大三七制药、保健、化妆等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拓宽市场领域,提升三七产值在全州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烤烟、辣椒等优势产业。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加快烟水工程建设,推行烤烟标准化种植,提升烟叶质量。实施无公害、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精深加工,打造丘北辣椒知名品牌,促进增产增收。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畜牧业,重点培育生猪、肉牛等优势产业,扶持畜、禽、渔养殖业。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培育,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相结合。
  对重大畜禽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的维护和管理。加强石漠化治理。坚持封山育林、植树造林,营造生态公益林、经济林、用材林、生物能源林、水土保持林。鼓励单位、个人、机关干部和外商承包、租赁荒山造林。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林业,逐步提高全州森林覆盖率和林产业的发展。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的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州人民政府在不突破上级下达采伐限额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各种用材比例。人工抚育间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只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保证采伐量小于生长量。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大中型水利设施投入力度。以民办公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农民集资投劳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形式参与水电开发。开发的水电资源,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满足本州的需要。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工业强州战略,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州、县财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工业项目通过相关评审后  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围绕文山、砚山、平远三角经济区,建设三七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州人民政府按照投资总额和新产品获得国家批文的级别,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新产品研发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引进有实力的优势企业集团,对自治州资源和农产品等重点产业进行开发,推动全州工业的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在土地、能源、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与倾斜。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土地征收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电信企业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管护,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事业改革,拓宽邮政业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公路、铁路、水运和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公路与铁路、民航、航运的衔接,做好土地征收、移民搬迁工作,形成以公路、铁路、航运和空运协调发展的现代交通网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县至乡、乡至村的公路建设。实现农村公路乡乡通油(水泥、弹石)路,村村通等级公路的目标。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建设。逐步把县城建设成为各具特色、功能齐全的城市,充分发挥县城作为县域经济中心的辐射、集聚作用和乡镇的依托作用,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应当体现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风格。
  第二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边境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口岸、港口及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贸易及边民互市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打造普者黑、坝美等精品旅游区,以民族风情、山水田园、岩溶地貌、跨境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品牌,把文山建设成为面向泛珠三角和东盟的旅游集散中心及民族文化旅游基地。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积极开发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鼓励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风味食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州级财政和旅游重点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章  财政  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新增财力重点用于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并向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
  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按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向民族乡倾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民族机动金和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族机动金,边境县安排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安排的经费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
  执行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县的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金融、税务等部门积极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事业,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完善社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运用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
  推进金融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投资多元、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金融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州金融业安全快速发展,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建设。
  鼓励发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保护盘龙河、清水江、驮娘江、西洋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涵养地的生态环境。建设以盘龙河源头老君山和珠江流域治理为重点的生态工程。推进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和工农业用水安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地的土地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保护和开发。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委、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乡污染,制定并实施农村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禁城镇污染向农村转移。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州、县财政加大对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投入比例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五章  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合理设置农村学校布点,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文山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文山籍少数民族学生。在办好省定民族中、小学校的基础上,建立1所州级民族中学。没有民族中学的县,要  在县第一中学开设民族班,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把双语文教师培训列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学低年级开设双语文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双语文教学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创办高等职业学院。
  文山普通高级中学招生时,对本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残疾学生,给予加分照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逐步扩大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比例,提高学生生活补助。加大对边境地区和内地高寒山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筹集一定资金,用于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到边远山区和民族贫困山区任教。凡在这类地区任教的教师,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本人五年工资总额的补助作为建房补助费。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教师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教师。每5年召开1次民族教育工作表彰会。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技三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每5年召开1次科技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民族文化,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建设和谐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五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强乡村文化站、图书室建设。
  第五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和民族古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开发工作。严格保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挖掘、提升、丰富文化内涵,有效利用名城、名镇、名村资源。
  第五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的译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州电视台开设壮、苗语电视栏目,丰富民族文化生活,扩大文山的知名度。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施村村通工程,解决农村群众特别是边境少数民族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重点加强乡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对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疾病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民族民间医药研究机构,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研制开发,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研究开发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
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专家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巡回医疗,送医送药到村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残疾人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实行特殊救助。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大对农村特困家庭的补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健全基层管理机构,完善技术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报酬。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1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劳动就业培训费用,除国家和省补助外,由州、县财政负担。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州、县财政应加大保险投入力度,逐步使社会保险覆盖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第六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进行托养。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六章  扶贫开发与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帮助制定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资金、技术、物资。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村寨,实施易地扶贫开发。对因守土固边需要而不能易地搬迁的群众,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六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加大对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投入的幅度应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七章  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选拔到行政学院(校)、民族干部学校和大专院校深造;选派到上级行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在选派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时,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对在州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选调进入国家机关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在招录公务员时,划出一定的比例,定职定向招录少数民族人员,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博士、硕士研究生到我州各级事业单位应聘的,经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参加笔试,由用人单位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拔。在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干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州内其他世居少数民族应当各有1名以上干部在州属部门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各县人民政府班子和县属部门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其它工作人员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3天。
  每年的壮族三月三,苗族花山节,彝族、白族火把节,瑶族盘王节,回族古尔邦节,傣族泼水节,布依族牛王节,蒙古族草原节,仡佬族祭祖节,本民族干部职工放假1天。
  第七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巩固边防,维护团结稳定,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为实施本办法经批准可制定具体措施。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于文山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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