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7月18日砚山县苗族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中国成立以来,砚山县苗族同胞和苗族地区群众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关心、帮助下,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苗族群众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与其他民族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为了更好地配合党委、政府在苗族同胞和苗族地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抓好教育、文化、科技等工作,积极指导与引导,促进苗族同胞和苗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尽快改变贫穷落后面貌,早日实现脱贫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砚山县苗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民族习俗,维护民族团结;继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帮助、支持苗族同胞和苗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苗族与其他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 第三条 砚山县苗族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砚山县苗族协会会员主要由砚山县苗族公民自愿组成;县外苗族公民也可以加入协会。县内外其他民族只要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职责,愿意加入本协会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皆可加入,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砚山县苗族协会办公地点设在砚山县城内。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砚山县苗族协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配合协助县、乡各级党委政府在苗族群众和苗族地区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文化、科技、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探索新形势下苗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路子,培养、扶持苗族同胞和苗族地区经济发展带头人,推动苗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挖掘、整理、研究、传承苗族传统文化,用优秀的苗族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培养和壮大苗族传统文化工作队伍。; (四)倡导互助精神,尽力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无力上学的苗族优秀贫困学生; (五)开展与其他民族学(协)会的交流、协作与合作,吸收借鉴其他民族优秀文化和发展经验; (六)加强与县外苗族经济社会团体的交往,积极开展苗族经济社会交流活动,拓宽苗族同胞和苗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融资渠道,促进苗族同胞和苗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向科学性、先进性转变。 (七)加强与县内外企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的联系,在苗族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科技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经济发展。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或鼓励会员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协会或会员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独立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会员以协会名誉创办经济实体应向协会交纳一定的收益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属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公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四)热心协会事业,愿意为协会积极工作;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入、退会程序 愿意入会或退会的公民,按属地向活动小组申请,由活动小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会员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权及发表言论权; (三)有互助服务项目优先权; (四)有对协会的监督权; (五)经批准,会员有对外开展与本协会任务有关的活动及发表言论权; (六)有宣传贯彻协会章程权; (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自觉抵制有损于协会利益和名誉的言行; (三)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宣传协会章程和发展会员; (六)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各种意见、建议; (七) 未经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处理。严重违反章程或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与职务设置 第十五条 协会分为权力机构和工作机构。权力机构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机构分为办公室、财务室、经济社会发展室、文艺部、对外联络部和苗学研究室。 第十六条 协会设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七条 县城和乡镇分别设立协会活动小组。
第五章 职权与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协会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协会本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讨论决定顾问、名誉会长的聘请;审查工作计划和审核协会经费收支报告;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理事由若干人的单数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适时举行。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推荐协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顾问、名誉会长候选人; (三)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辞职、罢免或增补等人事问题;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若干人的单数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二)主持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全面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 (三)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各工作机构和活动小组负责人任免; (六)决定其它急需办理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五年。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一)任职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民族,关注本民族的民生、民意,为本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在本民族和社会中有一定威望;办事公道正派,有无私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协会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审批经费,安排部署年度工作等;副会长分管相应工作并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名誉会长1人,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设顾问若干人,对协会举行活动、讨论重大事项等提供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领导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举行;协会选举、作出决议和决定重大事项须得到实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协会活动小组设组长、副组长。活动小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的活动。
第六章 资产与 经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人士、会员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为:有固定工资收入或从事商贸经营的个体工商、私营企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在农村居住,从事农业生产的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0元。会员多交纳会费或者自愿捐赠的,数额不限。 第二十九条 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当任会计、出纳,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必须进行经费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准确。 第三十二条 严格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实行民主理财。适时向常务理事会公布帐目,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领导及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不享受任何报酬和补贴。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员 积极为协会工作,贡献突出的,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章程未作规定和未尽事宜,根据章程应制定和完善的各种规章制度、议事规则,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协会因故需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前,须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确定剩余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县民族宗教局和县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需进行修改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和修改草案,提请理事会讨论,交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砚山县苗族协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