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苗族协会爱心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11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通过
为提高苗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更多优秀的苗族人才,为促进苗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根据《砚山县苗族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县苗协会会员的自愿捐赠和收缴的会员费中提取60%;
(三)助学基金单独设立财务科目,专款专用;
(四)每年在县苗协会理事年会和网站上,由苗族协会向理事报告助学和基金管理使用的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报
二、资助对象:砚山籍农村户口大专以上贫困苗族学生。
三、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大专阶段:考起大专的一次性资助500元;
(二)本科阶段:考取清华、北大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考取国家重点本科一次性资助2000元;考取一般一本一次性资助1500元;考取一般二本一次性资助1000元;考取三本一次性资助600元。
(三)研究生、博士阶段:考取全日制脱产研究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考取全日制脱产博士的,一次性资助4000元。
四、凡符合资助条件的苗族贫困优秀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册复印件、学生证、学藉证明,经县苗族协会派人入户核实,再由县苗族协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五、凡符合本办法资助对象的,必须通晓苗族生产生活日常用语,并能用苗语流利进行交流;不通晓苗族生产生活日常用语,不能用苗语流利的进行交流的,资助金额减半;通晓苗文的,资助金额另加200元;是本协会会员或父母均是本协会会员的,资助金额另加200元。
六、资助兑现时间:每年元月份进行,特殊情况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进行兑现。
七、鼓励并欢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私营企业的会员与贫困苗族学生进行结对挂钩帮扶。
八、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县苗族协会研究决定;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本办法继续资助的,应向资助对象书面说明情况;并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
九、本实施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砚山县苗族协会具体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